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0723号
原告: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玉,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鑫,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秦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41元。
审判员 赵 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谷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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