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

昌吉市***工程机械租赁站、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1366号
原告:昌吉市***工程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星光路三巷5号。
经营者:***,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1号竹园天寰国际21层0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被告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昌吉市***工程机械租赁站于2022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工程机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工程机械租赁站撤诉。
本案受理费8,195元,减半收取4,097.5元,退还原告昌吉市***工程机械租赁站4,097.5元,由原告昌吉市***工程机械租赁站自行承担4,097.5元。
审判员 唐  文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职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