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

勉县天凤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5财保2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勉县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23J4R。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0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XXXX996702P。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XX,男,生于1967年2月10日,汉族,住勉县勉阳街道办联盟,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7********。 勉县XX有限公司与陕西XX有限公司、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陕0725民初11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陕西XX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勉县XX有限公司以陕西XX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为由,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陕西XX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XX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