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5财保2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勉县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23J4R。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0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XXXX996702P。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XX,男,生于1967年2月10日,汉族,住勉县勉阳街道办联盟,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7********。
勉县XX有限公司与陕西XX有限公司、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陕0725民初11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陕西XX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勉县XX有限公司以陕西XX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为由,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陕西XX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XX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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