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24执1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锦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马召镇金盆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B10X2A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1号竹园天寰国际21层0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6699670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锦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隆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协商和解事宜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案申请对该执行案件予以撤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24执1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