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恢6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信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金达利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信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陕西金达利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陕011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2021)陕0112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A418J5奥德赛牌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关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