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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6执395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信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信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34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其货款及违约金共计9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信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主体名称有误,与已生效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3429号民事调解书不符,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信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郝海荣
审 判 员 李晓军
二0二0 年 十一月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