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在熊正西为实际施工人的工地上从事劳务活动受伤,熊正西应承担赔偿责任。海油公司称其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了瑞盛公司,提交了其公司与瑞盛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及《北塬一路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施工合同书》和《北塬一路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上均有瑞盛公司的公章和熊正西的签名。瑞盛公司虽主张前述两份合同上的瑞盛公司的公章并非其公司公章,也否认其公司曾授权熊正西与海油公司签订相关合同。但熊正西在与海油公司签订前述合同时还向海油公司提交了盖有瑞盛公司公章的瑞盛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复印件,且该公章与原审法院在工商局调取的瑞盛公司曾用过的公章一致,瑞盛公司虽不认可前述复印件的真实性,但亦未申请公章鉴定。熊正西在与海油公司签订前述两份合同时,不但提交了瑞盛公司的授权书,还提交了盖有瑞盛公司公章的瑞盛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复印件,故熊正西提交的授权书和《工程施工合同书》及《北塬一路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上的瑞盛公司的公章虽与瑞盛公司的其他公章不同,但熊正西提交的前述证件足以使海油公司相信其是与瑞盛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和《北塬一路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故可以认定海油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瑞盛公司。因此,***在该工地干活时受伤产生的相关损失,不应由海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海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妥,应予变更。瑞盛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与实际施工人熊正西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具体赔偿责任比例和数额。原审判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承担10%的责任,熊正西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受伤时在咸阳市××××路市政工程工地干活,故原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原审判决应予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