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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海油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20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安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北口世园名城1幢1单元0605室。
法定代表人:*朝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祥云,男,汉族,1988年6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海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岗家寨新村小区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熊正西,男,汉族,1988年1月19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上津镇伍峪坪村一组村民。
再审申请人西安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孔祥云、陕西海油实业有限公司、熊正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西安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吴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