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28民初446号
原告: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长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海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精瑞建筑劳务公司。
本院在审理文某诉陕西海油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精瑞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文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海油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精瑞建筑劳务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文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