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武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5民初3549号
原告: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吴双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荣,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
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一家成立于2000年8月的企业法人,公司主业为燃煤锅炉辅机的研究与开发。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燃煤锅炉的淘汰与限制日益加强,公司业务急剧下滑,相关产品生产人员长期处于无活可干的状态,原告无法为包括被告在内的部分员工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遂于2018年11月29日召集工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生产车间富余员工安置问题并形成决议。2018年12月19日,原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一批员工发放了《通知》要求有关人员于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签署停薪留职协议,被告收到《通知》后表示异议。2019年1月24日原告又向被告发送《告知书》告知解决方案,2019年2月20日,被告到原告公司要求原告出具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原告虽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位于西安市临潼区,但其实际生产地及劳动者工作地均位于西安市灞桥区,且该案的仲裁裁定系由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浐灞)作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案中原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