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02民初1077号
 
原告: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吴双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华,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钟东升。
原告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思源)诉被告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大思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大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大思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1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8327.08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给被告锅炉测量仪表及控制系统一套,合同价格700000元,质保期为货到后30个月或者产品调试完毕后24个月,以先到为准。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30%,到货验收合格后付30%,调试运行正常后付30%,质保期到之后付1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并按时交付第三方使用,但被告在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后利用地方三房用户拖延验收和结算的理由一直拖延履行支付余款至今。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中大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交大思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给被告锅炉测量仪表及控制系统一套,合同价格700000元,质保期为货到后30个月或者产品调试完毕后24个月,以先到为准。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30%,到货验收合格后付30%,调试运行正常后付30%,质保期到之后付1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货物。2013年5月24日 ,被告通过转账向原告支付货款21万元,2013年11月13日,支付13万元,2013年12月16日,支付8万元,2015年2月6日支付8万元,2018年1月10日支付10万元。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出具《工程验收竣工单》,被告于2016年3月23日在该竣工单上签字盖章。被告下欠10万元货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的交付、安装、调试工作。原、被告双方均在《工程验收竣工单》上签字盖章。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欠货款及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18327.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6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陕西中大新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海 涛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皇甫宜娜
书  记  员     桑 淑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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