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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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04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XX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04民初460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货款及质保金90354元;2、延迟履行金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112959.5元,执行费1594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并支付申请人,故该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04执55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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