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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04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04民初4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向申请人XX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2月31日前应付货款及质保金146350元,支付迟延履行金20000元;2.承担受理费3445.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447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陕西XX有限公司涉及本案的全部款项172242.25元(扣除案件执行费2447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且该款项已实际支付给申请人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04执59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31日结案。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