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04执1895号
申请执行人: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费48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瑜
审 判 员 段边区
审 判 员 周亚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查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