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沃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沃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知民初418号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峰,陕西锦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平,陕西锦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沃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永波,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姗姗,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沃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淼
审 判 员  郝 杰
审 判 员  单娅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一
书 记 员  黄玲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