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沃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沃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9746号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沃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沃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萱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