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12民初10788

 

原告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4959

法定代表人凡巧粉

委托代理人路新民,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6MA6UQLGW83

法定代表人郑宗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20196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2(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676元,剩余167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十五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陈丹   送达时间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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