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0788号
原告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4959。
法定代表人凡巧粉。
委托代理人路新民,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6MA6UQLGW83。
法定代表人郑宗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2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676元,剩余167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丹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陈丹 送达时间: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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