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737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 雀 南 路 南 飞 鸿 广 场 5-915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XXXXXXXXXXXXXX4959。
法定代表人凡巧粉,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东方濠璟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B3 区 20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7887。
法定代表人殷卫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濠璟广场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596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975439.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本院银行、车辆、房产、支付宝、证券查询被执行人陕西东方濠璟广场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东方濠璟广场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 晓 纲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倩 文
打印人:何倩文 校对人:杜娟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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