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3执27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3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7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6419元。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清偿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3执27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