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3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民终1483号民事判决书,由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270000元,承担诉讼费26419元,执行费15364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凯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首期义务400000元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15364元。因该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423执恢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