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民初4639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4756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金域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环镇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14894819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金域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0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