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绿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延安绿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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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602执恢496号
黄某某、***、延安绿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绿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9)陕0602民初7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绿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01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7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41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支付工程款501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7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416元。查明被执行人延安绿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我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内的存款扣划至我院执行专户内,2020年11月16日申请人黄某某、***来我院已将全部案件款领取,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无其他纠纷。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602执恢4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1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