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审被告: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彩虹路中卫小区(玉洲花园南门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0304A。
法定代表人:李明有,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21)云0425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存在问题,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应予再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予以再审。具体再审请求:撤销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21)云0425民初887号民事判决。
本院审查查明:***与***、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云0425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于同年10月22日向***送达了该判决书。之后,***未提起上诉,而是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不服第一审判决,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6289.1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应当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但其未提起上诉。现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与其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对***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洪家敬
审判员 向艳萍
审判员 吴佳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