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民初110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伦,男,云南法兮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彩虹路中卫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0304A。
法定代表人:李明有。
原告***诉被告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足额支付工程尾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千荣
审 判 员 李玉梅
人民陪审员 田永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泓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