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7财保3号 申请人: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彩虹路中卫小区(玉洲花园南门26号)。 法定代表人:**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孜语,云南滇***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委员会党校,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古城街道溪湖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委员会党校的财产在价值87,884,710.05元范围内申请保全。申请人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87,884,710.05元内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委员会党校名下财产在价值87,884,710.05元内予以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玉溪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