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6执4114号
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工程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陕01民终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损失1410355.68元,违约金188200元,案件受理费87117元,缴纳执行费1847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工程分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847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工程分公司缴纳,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陕01民终191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6执411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月7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