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执恢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25047W。
法定代表人:赵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华,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9372374U。
法定代表人:陈怀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635。
法定代表人:谢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永红,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00428121X。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执字第44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永红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4万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永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案件6849312元(含执行费60312元)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款项的相关事宜正在协商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执恢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铭秦
审    判    员       杨振辉
审    判    员       贾有忠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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