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1执恢64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
负责人刘喜。
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守林。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灞桥区(2015)西灞证经字第512号公证书,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882517.42元及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利息4958126.2元,2018年10月17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费90241元。本院受理后,并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依法向被执行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查封房产进行拍卖。将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以示惩戒。致使申请执行人的12840643.62元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正
审判员  张华明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