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某某,陕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执恢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25047W。

法定代表人:赵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华,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9372374U。

法定代表人:陈怀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635。

法定代表人:谢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0********。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执字第44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4万元及利息、罚息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二、承担本案的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系统及线下查控,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再次申请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  杨振辉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 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