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执复528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中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甲子**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甲子**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橡树星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灞桥法院)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与陕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灞桥法院(2020)陕0111执异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取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陕民终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应向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439564.28元,并确认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武香丽花园项目其实际施工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复议申请人可直接向灞桥法院申请工程款优先受让权,故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森
审 判 员 屈 娓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