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与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行裁定书

2018)陕01111964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营业场所:西安市灞桥区。

负责人刘喜,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XXXXXX单元XX

法定代表人全守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42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杨永信,男,19721219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执行人***,女,19761024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永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灞桥区(2015)西灞证经字第512号公证书,于201810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永信、***支付7882517.42元及2016121日起至20181017日利息4958126.2元,20181017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费90241元。本院受理后,并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10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依法向被执行陕西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永信、***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随后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永信、***限制其高消费以示惩戒。致使申请执行人的12840643.62元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长李建正

判员张华明

判员党鹏刚

二○一九年四月二日

记员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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