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6906号
原告: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向原告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25元,但原告至今仍拒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