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112民初6907号
原告: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4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30日,原告公司员工在转账时不小心误将4000元转给了被告,其实被告并未在该次劳务中做工,支付给其款项系操作失误。后经发现原告及时与被告联系,要求将失误支付的款项返还给原告,被告在电话当中也表示查下账后会立即归还,但时至今日被告却未履行诺言,未将此款返还原告。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却采取搪塞、拖延手段不肯返还,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也违背了诚信原则。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有关规定,特具状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30日,原告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以原告的(户名: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号:3605********)账户向外转账时,误将4000元转给了未在此次劳务中做工的被告***,并备注为“工程劳务款”。原告发现错误转账后,及时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将该4000元返还给原告,但原告拒不归还。因被告至今分文未退还给原告,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向被告***错误转账4000元,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等价的劳务,原告向被告转账属于错误转账。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原、被告双方形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因该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