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5727号
原告: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流湖镇车塘村北头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63HMJ6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女,汉族,1984年10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鼎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