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6民初7107号
原告: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玉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7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袁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