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6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陕0116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工程款185630.02元,利息23530.5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74元,诉讼费2186元,执行费3076元,共计215396.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陕西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罗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毛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