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保458号
申请人***与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44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8月8日,本院立案后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知如下:
1、冻结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XXXXXXXXXXXXXXX0105账户存款50万元,实际冻结117512.53元,冻结期间自2022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
2、冻结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XXXXXXXXXXXXXXX0105账户存款40万元,实际冻结788.54元,冻结期间自2022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
3、冻结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正街支行XXXXXXXXXXXXXX4538账户存款190万元,系统显示未冻结,但银行口头答复已冻结,冻结期间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2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结合查询的情况,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保458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2年8月24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认为本院实际冻结金额已超过190万元,可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冻结。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