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702民初4923号
原告: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359。
法定代表人:潘玉东,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养伟,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
委托代理人:雷海发、胡旭,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开庭审理后,查明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同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2)陕0702民初4413号〕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相同,两案均为原告对汉区劳人仲案字〔2000〕114号《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为保持判决的统一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陕0702民初4413号案件一并判决。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但春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黎楠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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