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裁定

(2018)06民终1733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涛,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舜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海军,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51227日出生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14日出生

上诉人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1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正卫

审判员冯小炯

代理审判员刘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