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舜公司)。 原审被告:***,男,汉族,1951年2月27日出生。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 上诉人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陕西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