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圣都花园A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2民初6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953307.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354元、执行费11933元。被执行人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私下支付案件款20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114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淮**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