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2民初93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黄陵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陵预拌商砼站。住所地:黄陵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207450959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10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黄陵县。 被告: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陵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9791799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居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923501268A。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陵预拌商砼站、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审后,原告以其有新证据需另案起诉为由撤回对各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有新证据需另案起诉为由撤回对被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陵预拌商砼站、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陵预拌商砼站、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陵支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