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02执恢673号 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602民初673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申请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953307.5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354元、执行费11933元。后申请执行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即:被执行人延安海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753307.5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再无任何纠纷。本案执行费11933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602执恢6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8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