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451号
申请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青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会,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东大街119号6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申请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2260.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797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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