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兴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31民初316-3号 原告:**兴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太白县。 法定代表人:**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白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1元,减半收取3941元,由原告**兴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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