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31民初316-3号
原告:**兴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太白县。
法定代表人:**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白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1元,减半收取3941元,由原告**兴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