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兴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31执保23号 **兴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兴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331民初3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87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移交执保办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3032.8元,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31执保23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9月11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