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31执保23号
**兴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兴昇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331民初3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87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移交执保办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3032.8元,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31执保23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9月11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