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5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青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会,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119号62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 申请执行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93059.21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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