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会,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