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会,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03民初7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93059.21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限制消费、冻结其银行账户。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信息、执行措施、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尚未受偿金额为293059.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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