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31民初94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7月24日出生,住太白县。
被告: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白县青年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1MA6X93WB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岐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71.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