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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腾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323民初29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三台县双胜乡同坪村。
被告:陕西腾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新城区一路21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旭,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通情,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腾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青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其美巴珍
审判员孙凤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扎西次巴